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無需再賠償辦理喪失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
導讀:受害人因傷致殘等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應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無需再賠償辦理喪失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
民法典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無需再賠償辦理喪失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等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應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簽署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務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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